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义务及应承担的责任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编辑: 2003/05/05 13:58:04 字体:
  (1)扣缴义务人应指定支付所得的财务会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为办税人员,由办税人员具体办理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扣缴义务人的领导要对代扣代缴工作提供便利,支持办税人员履行义务;确定办税人员或办税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将名单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2)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主要负责人)、财会部门的负责人及具体办理代扣代缴税款的有关人员,共同对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负有法律责任。

  (3)同一扣缴义务人的不同部门支付应纳税所得时,应报办税人员汇总。

  (4)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并详细注明纳税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号码等个人情况。对工资、奖金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因纳税人人数众多、不便一一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不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但应通过一定形式告知纳税人已扣缴税款。扣缴义务人应主动向税务机关申领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据以向纳税人扣税。

  (5)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并暂时停止支付其应纳税所得。否则,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由扣缴义务人负担。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本收税款以及相应的滞纳金或罚款。其应纳税款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支付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扣缴义务人已将纳税人拒绝代扣代缴的情况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的除外。

  (6)扣缴义务人应设立代扣代缴税款账簿,正确反映个人所得税的扣缴情况,并如实填写《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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