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法规——计税依据的确定

来源: 编辑: 2004/01/21 09:45:31 字体:
    四、计税依据的确定

    (一)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是个人取得的各项收入减去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或扣除金额之后的余额。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是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基础和前提。

    1.收入的形式

    个人取得的收入一般是现金。除现金外,纳税人的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所取得实物的凭证上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的所得为有价证券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值和市场价格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2.费用扣除的方法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除特殊项目外,允许从个人的应税收入中减去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或扣除金额,包括为取得收入所支出的必要的成本或费用。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采取分项确定、分类扣除,根据其所得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定额扣除、定率扣除和会计核算三种扣除办法。

    (1)对工资、薪金所得涉及的个人生计费用,采取定额扣除的办法;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及财产转让所得,涉及生产、经营及有关成本或费用的支出,采取会计核算办法扣除有关成本、费用或规定的必要费用;

    (3)对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采取定额和定率两种扣除办法。

    (4)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不得扣除任何费用。

    (二)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1.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2.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和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包括新建)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3.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对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