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取得的稿酬为什么要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编辑: 2003/05/09 10:12:34 字体:
  问:我是一位报社记者,本人每月不仅能够拿到2000多元的固定的工资、奖金,还能拿到我社按篇发放的稿费近千元。对于我每月拿到的千元左右的稿酬来说,若要按“稿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话,每月也不过30多元钱。不知为什么,我社财务部每月对我取得的稿酬收入,都是同我的工资、奖金一起按“工资、新近所得”扣缴我的个人所得税。这样每月就多扣我的个人所得税70多元。请问:我社财务部这样扣缴个人所得税正确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一并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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