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工资薪金项目个人所得税应注意哪些项目允许“税前扣除”

来源: 编辑: 2004/12/20 15:24:04 字体:
  (一)例:金瑞君安税务师事务所于2000年1月5日接受居民李某的委托,代理审查其1999年12月份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务代理人对李某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了审核,确认李某1999年12月份取得以下几笔收入:

  1.李某为一家企业的董事会成员,本月实际取得工资收入1128元(已扣除按国家规定比例提取上缴的住房公积金72元),独生子女补贴100元,年终奖金3000元,又取得董事费收入2000元。

  2.因投保财产遭受损失,取得保险赔款5000元,另外,本月还取得银行利息收入800元(税前收入),国库券利息收入200元,集资利息1000元。

  3.李某共有两套住房,当月将另一城市的一处住房出售,取得转让收入150000元,该房屋原值80000元,卖房时支付有关税费8500元,广告费1500元。

  4.李某因在国外某公司投资,本月取得该国净股息所得3000美元(折合人民币24600元),已被扣缴所得税700美元(折合人民币5740元)。

  5.李某与他人共同编写一本30万字的著作《现代企业管理》,取得稿酬20000元,各分得10000元。

  6.本月接受邀请给一个单位讲学两次,第一次取得报酬20000元,第二次取得报酬15000元。

  (二)要求:根据以上资料,计算李某1999年12月份应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三)解答:

  1.李某本月取得的独生子女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应在工资薪金收入中扣除。

  税法规定,对个人一次取得的数月奖金、年终加薪或劳动分红,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如果纳税人取得该项所得的当月工资、薪金已经扣除了费用,则该项所得不再从中减除费用,就以一次取得的奖金总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税率计算纳税。如果纳税人取得该项所得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可将该项所得减除“当月工资与800元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应纳税额。由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超过800元,因此,对年终奖金直接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征税。

  工资收入应纳税额=(1128-800)×5%

  =16.4(元)

  年终奖金应纳税额=3000×15%-125=325(元)

  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

  董事费收入应纳税额=(2000-800)×20%

  =240(元)

  2.国库券利息收入及保险赔款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利息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800+1000)×20%

  =360(元)

  3.应纳税所得额=150000-80000-8500-1500=600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60000×20%

  =12000(元)

  这里应当注意:个人转让居住五年以上的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其取得的所得免予征税。

  4.来自该国所得的抵免限额=(24600+6150)×20%

  =6150(元)

  由于李某在该国已被扣缴的所得税额不超过抵免限额,故来自该国所得的允许抵免额为5740元。

  应纳税额=(24600+6150)×20%-5740=6150-5740=410(元)

  5.二人或二人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的,按照“先分、后扣、再税”的办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李某应纳个人所得税额=10000×(1-20%)×20%×(1-30%)                      =1120(元)

  6.李某本月给同一单位讲学,属于同一连续性收入,以一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应纳税所得额=(20000+15000)×(1-20%)

  =28000(元)

  对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实行加成征收的办法。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28000×30%-2000=6400(元)

  综合以上,李某1999年12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额=16.4+325+240+360+12000+410+1120+6400=20871.40(元)

  解题指导:解答本题时,除了掌握上述有关内容外,还应注意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抵免办法即“分国限额法”。在实际操作中,对同一国家或地区内不同应税项目的应纳税额之和,为该国家或地区的扣除限额。如果纳税人在中国境外的一个国家或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税款低于按我国税法计算出的扣除限额,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只能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但补扣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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