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取得评估增值资产要缴税吗
某单位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组成一个法人,三个自然人,公司已经运营3年多。最近,因经营需要进行增资扩股,对公司资产进行了评估。评估后对企业增加的净资产即未分配利润(未提取盈余公积)和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在原股东之间按投资比例进行了分配,并转为实收资本,已验资。请问,分配给自然人的增加部分的净资产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该公司将留存的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实际上等于企业将未分配利润向股东进行了分配,股东再将分得的红利投资于本企业,增加实收资本。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的有关规定,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你公司代扣代缴。对你公司用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分配给股东转增实收资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该公司将留存的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实际上等于企业将未分配利润向股东进行了分配,股东再将分得的红利投资于本企业,增加实收资本。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的有关规定,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你公司代扣代缴。对你公司用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分配给股东转增实收资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一篇:奖金与工资应合并计算纳税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