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法规——应纳税额的计算(上)

来源: 编辑: 2004/01/21 09:46:44 字体: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方法

    1.应纳税所得额

    工资、薪金所得实行按月计征的办法。因此,工资、薪金所得以个人每月收入额固定减除800元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收入-800元

    2.减除费用的具体规定

    (1)附加减除费用。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税法规定再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其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收入-800元-3200元

    (2)单位承担个人所得税:

    累进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费用扣除额-速算扣除数)÷(1-税率)

    比例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费用扣除额)÷(1-税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计税方法

    1.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业户,其生产、经营所得或应纳税所得额是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准予扣除的税金)

    2.收入总额

    个体工商业户的收入总额,是指个体工商业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和营业外收入等。

    3.准予扣除的项目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从收入总额中扣除的项目包括成本、费用、损失和准予扣除的税金。其中:

    (1)成本、费用:

    成本、费用: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是指个体工商业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配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包装物等直接材料和发生的商品进价成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折旧费、修理费、水电费、差旅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低值易耗品等,以及支付给生产经营从业人员的工资。

    销售费用:是指个体工商业户在销售产品、自制半成品和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委托代销手续费、广告费、展览费、销售服务费,以及其他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个体工商业户为管理和组织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劳动保险费、咨询费、诉讼费、审计费、土地使用费、低值易耗品摊销、开办费摊销、无法收回的账款(坏账损失)、业务招待费,以及其他管理费用。

    财务费用:是指个体工商业户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中的其他财务费用。

    (2)损失:是指纳税义务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具体包括: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赔偿金、违约金等。

    (3)税金:是指个体工商业户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以及教育费附加。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4.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其他项目及扣除标准

    (1)个体工商业户在生产经营中的借款利息支出,未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

    (2)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财产保险;运输保险以及从业人员的养老、医疗保险及其他保险费用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计算扣除。

    (3)个体工商业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修理费用,可以据实扣除。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或数额较大的,应分期扣除。

    (4)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缴纳的工商管理费、摊位费,按实际发生额扣除。缴纳的其他规费,其扣除项目和扣除标准,由省、自治区、直地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5)个体工商业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租入固定资产而支付的费用,其扣除规定为: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不得直接扣除;以经营租赁方式(即因生产经营需要临时租入固定资产,租赁期满后,该固定资产应归还出租人)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可以据实扣除。

    (6)个体工商业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的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资,准予扣除。超出上述标准和范围的,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扣除。

    (7)个体工商业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由个体工商业户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在当期扣除。

    (8)个体工商业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以外币结算的往来项增减变动时,由于汇率变动而发生的人民币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所得或在当期扣除。

    (9)个体工商业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无法收回的账款,应由其提供有效证明,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实际发生数扣除。

    (10)个体工商业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其提供合法的凭证或单据,在下列比例内据实扣除:全年销售收入净额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销售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收入净额1500万元以上的,不超过销售收入净额的3‰。

    (11)个体工商业户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纳税人直接给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12)个体工商业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家庭生活混用的费用,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分摊比例,据此计算确定的属于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准予扣除。

    (13)个体工商户的年度经营亏损,经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用下一年度的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14)个体工商业户购入低值易耗品的支出,原则上一次摊销,但一次性购入价值较大的,应分期摊销。分期摊销的价值标准和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15)个体工商业户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在其计税工资总额的14%、2%和1.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5.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的项目

    (1)资本性支出,包括;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的支出;对外投资的支出;

    (2)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罚款;

    (3)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4)各种赞助支出;

    (5)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6)分配给投资者的股利;

    (7)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8)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支出;

    (9)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支出;

    (10)税法规定不准扣除的其他支出。

    6.资产的税务处理

    个体工商业户购入、自建、实物投资和融资租入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等,采取分次计提折旧或分次摊销的方式予以列支。

    (1)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个体工商业户的固定资产是指在生产经营中使用的、期限超过一年且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器具等。

    ①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最短年限分别为:房屋、建筑物为20年;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电子设备和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②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按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计算提取。

    (2)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无形资产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长期使用但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著作权、场地使用权等。

    ①无形资产的计价。无形资产的计价应当按照取得的实际成本为准。具体是:作为投资的无形资产,以协议、合同规定的合理价格为原价;购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为原价;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所附单据或参照同类无形资产市场价格确定原价;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的计价,应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后确认。

    ②无形资产的摊销。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内分期平均扣除。

    作为投资或受让的无形资产,在法律、合同或协议中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按该使用年限分期扣除;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是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扣除期限不少于10年。

    (3)递延资产的税务处理。个体工商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符合税法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之外,可作为递延资产中的开办费,并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平均扣除。

    (4)流动资产的税务处理及存货计价。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运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应收及预付款项和存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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