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所得税款抵扣举例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编辑: 2003/09/09 14:05:19 字体:
    某纳税人1994年1月至12月在A国取得工薪收入60000元(人民币,下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7000元;同时,又在B国取得利息收入1000元。该纳税人已分别按A国和B国税法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1150元和250元。其抵扣计算方法如下:

    (一)在A国所得缴纳税款的抵扣

    1.工资、薪金所得按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60000/12-4000)×税率-速算扣除数}×12(月份数)=(1000×10%-25)×12=900元

    2.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7000×(1-20%)×20%(税率)=1120元

    3.抵扣限额:

    900+1120=2020元

    4.该纳税人在A国所得税缴纳个人所得税1150元,低于抵扣限额,因此,可全额抵扣,并需在中国补缴税款870元(2020-1150)。

    (二)在B国所得缴纳税款的抵扣

    其在B国取得的利息所得按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即抵扣限额:1000×20%(税率)=200元

    该纳税人在B国实际缴纳的税款超出了抵扣限额,因此,只能在限额内抵扣200元,不用补缴税款。

    (三)在A、B两国所得缴纳税款抵扣结果

    根据上述计算结果,该纳税人当年度的境外所得应在中国补缴个人所得税870元,B国缴纳税款未抵扣完的50元,可在以后五年内该纳税人从B国取得的所得中的征税抵扣限额有余额时补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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