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金与工资应合并计算纳税
某地方税务局依法检查某医院时,发现该医院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奖励是分开发放的,工资部分由财政部门委托银行统一发放,奖金部分由医院财务部门发放。在发放工资和奖金时,医院和财政部门根据当次发放的工资和奖金数额分别做了计税扣除,并缴纳了个人所得税,但到月底和年底时,工资和奖金两项未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在检查中,共发现该医院少扣缴650人的个人所得税21.64万元。
该医院的做法是错误的。根据《关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革后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9号)文件规定,事业单位向个人支付与任职、受雇有关其他所得时,应将个人的这部分所得与财政部门发放的工资合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并就应纳税额与财政部门已扣缴税款的差额部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该医院的做法是错误的。根据《关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革后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9号)文件规定,事业单位向个人支付与任职、受雇有关其他所得时,应将个人的这部分所得与财政部门发放的工资合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并就应纳税额与财政部门已扣缴税款的差额部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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