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制片厂买断已出版的作品或向作者征稿而支付给作者的报酬应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385号 文件规定:电影制片厂买断已出版的作品或向作者征稿而支付给作者的报酬,属于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适用费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如电影文学剧本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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