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退人员重新就业取得工资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文件规定: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到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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