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有关几项费用如何处理纳税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编辑: 2003/07/13 12:54:42 字体:
  一家从事煤炭生产的个人独资企业,经营中涉税有关几项费用如何处理纳税。一是企业按规定计提、列支维简费年末的贷方余额应否调增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二是企业随计税工资计提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年末的贷方余额应否调增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三是个人独资企业没有经过国土部门办理手续,企业只是与村和村民协商占用土地,而不是征用土地,给予被占用土地村民的补偿费,能否作为土地使用费进入企业管理费用,在税前扣除?

  答:一、个人独资煤炭生产企业按规定,地面部分的固定资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对井下的坑道等固定资产按煤吨产量计提维简费。对计提了维简费的固定资产不能重复计提折旧,即计提的维简费应视同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看待。因此,维简费的贷方余额不需要进行税前调整,不应调增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注意不要把维简费与修理费混为一体。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修理费用,可据实(或分期)在税前列支。

  二、企业按规定提取的“三费”列支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三项明确规定: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百分之十四、百分之一点五计算扣除。同时,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第六条第五项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在其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这里可以看出,个人独资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后的处理方法与以前征收企业所得税是不同的,对个人独资企业提取的“三费”列支问题是据实扣除,而不是按标准扣除,对“三费”年末贷方余额应调增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第九条规定,管理费用是指个体户为管理和组织生产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劳动保险费、咨询费、诉讼费、审计费、土地使用费等。因此,为企业生产经营而占用村民的土地给予的补偿费,可视为土地使用费,进入管理费用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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