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减免规定知多少
一、个人所得税的免税规定
(一)国家支持和鼓励、发展社会事业、支援国家经济建设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根据这项免税精神,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特案免税有:国家教委颁发的曾宪梓教育基金会优秀教师奖的奖金和个人获得香港柏宁顿(中国)教育基金会首届“孺子牛全球奖”的奖金,可视同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教育方面的奖金;对“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的奖金”,视同国际组织颁发的教育、文化方面的奖金;对光华科技基金会奖励科技人员的奖金,视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颁发的科学、技术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利息所得。
(二)对纳税人的生活需要给予照顾的
1.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指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目前已明确的有:少数专家、学者每月10元的国家特殊津贴;中国科学院院士(即学部委员)每月200元的院士津贴。对于国务院下发或批转省、部、委、办等单位的文件中允许发放但没有明确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都应照常纳税。
2.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现行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抚恤金、救济金,是指个人因公伤亡,或天灾、人祸造成的生活特殊困难而取得的一部分经济补偿。对外国公司为其来华工作的雇员实际支付的医疗保险费,包括牙医保险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属外国公司福利制度统一规定且数额合理的,可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保险赔款。是保险部门对个人因遭受自然灾害等意外事故而造成损失,按照规定给予相应数额的赔偿。
4.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5.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退职费是指个人符合国务院国发[1978]l 04号《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的退职条件和退职标准所领取的退职费。对按国发[1983]141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办发[199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离休工资、退休工资给予免税。
(三)特定所得的
1.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领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有关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2.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3.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这里所说的协、查是指对举报后协助的检查。
4.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5.对乡、镇(含乡、镇)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类似组织发放的见义勇为奖金或奖品。
6.对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和体育彩票一次中奖不超过10000元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7.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惟一的家庭生活用房而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8.个人取得的按规定比例提取和上交指定户头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收入(包括个人工资计提部分和单位按同比例计提的补贴部分)。
9.外籍人员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10.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11.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培训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为合理的部分。
12.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但外籍个人转让其在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取得的超出其出资额部分的转让收益,应依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13.符合下列条件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驻我国工作的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驻我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
(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
(7)通过民间科研切、定来华工作的专家。
二、个人所得税的减税规定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福建省明确:对由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救济款抚养的城镇孤老困难户、乡镇五保户、盲、聋、哑、肢体残疾人员以及烈属的个人所得,按照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县(市)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减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福建省明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困难的,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县(市)级税务机关批准,可根据损失程度及承受能力等情况,逐年审批减征个人所得税。
(三)稿酬所得。按20%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减征30%。
三、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项目
(一)不属于工资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个人所得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对这部分福建省从1998年4月份起统一规定每人每月加计扣除300元;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贴。
(二)个人在二级市场上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所得。
(三)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乡镇企业的职工和农民个人所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
此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免税的所得,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的减税免税照顾。
(一)国家支持和鼓励、发展社会事业、支援国家经济建设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根据这项免税精神,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特案免税有:国家教委颁发的曾宪梓教育基金会优秀教师奖的奖金和个人获得香港柏宁顿(中国)教育基金会首届“孺子牛全球奖”的奖金,可视同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教育方面的奖金;对“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的奖金”,视同国际组织颁发的教育、文化方面的奖金;对光华科技基金会奖励科技人员的奖金,视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颁发的科学、技术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利息所得。
(二)对纳税人的生活需要给予照顾的
1.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指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目前已明确的有:少数专家、学者每月10元的国家特殊津贴;中国科学院院士(即学部委员)每月200元的院士津贴。对于国务院下发或批转省、部、委、办等单位的文件中允许发放但没有明确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都应照常纳税。
2.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现行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抚恤金、救济金,是指个人因公伤亡,或天灾、人祸造成的生活特殊困难而取得的一部分经济补偿。对外国公司为其来华工作的雇员实际支付的医疗保险费,包括牙医保险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属外国公司福利制度统一规定且数额合理的,可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保险赔款。是保险部门对个人因遭受自然灾害等意外事故而造成损失,按照规定给予相应数额的赔偿。
4.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5.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退职费是指个人符合国务院国发[1978]l 04号《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的退职条件和退职标准所领取的退职费。对按国发[1983]141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办发[199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离休工资、退休工资给予免税。
(三)特定所得的
1.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领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有关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2.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3.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这里所说的协、查是指对举报后协助的检查。
4.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5.对乡、镇(含乡、镇)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类似组织发放的见义勇为奖金或奖品。
6.对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和体育彩票一次中奖不超过10000元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7.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惟一的家庭生活用房而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8.个人取得的按规定比例提取和上交指定户头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收入(包括个人工资计提部分和单位按同比例计提的补贴部分)。
9.外籍人员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10.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11.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培训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为合理的部分。
12.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但外籍个人转让其在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取得的超出其出资额部分的转让收益,应依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13.符合下列条件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驻我国工作的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驻我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
(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
(7)通过民间科研切、定来华工作的专家。
二、个人所得税的减税规定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福建省明确:对由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救济款抚养的城镇孤老困难户、乡镇五保户、盲、聋、哑、肢体残疾人员以及烈属的个人所得,按照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县(市)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减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福建省明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困难的,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县(市)级税务机关批准,可根据损失程度及承受能力等情况,逐年审批减征个人所得税。
(三)稿酬所得。按20%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减征30%。
三、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项目
(一)不属于工资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个人所得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对这部分福建省从1998年4月份起统一规定每人每月加计扣除300元;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贴。
(二)个人在二级市场上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所得。
(三)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乡镇企业的职工和农民个人所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
此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免税的所得,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的减税免税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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