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个人能享受个人所得税附加减除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
具体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享受附加减除费用的人员有:
(一)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二)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三)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四)财政部确定的其他人员。
对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依照条例规定,也可享受附加减除费用。
依法享受附加减除费用的人员,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其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800元后,还可再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
具体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享受附加减除费用的人员有:
(一)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二)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三)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四)财政部确定的其他人员。
对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依照条例规定,也可享受附加减除费用。
依法享受附加减除费用的人员,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其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800元后,还可再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