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薪”收入如何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近年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陆续实行了“双薪制”,即发放第13个月的奖励工资。对个人取得的这部分收入属于任职受雇的奖励性收入,是工资所得的范畴,属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单位支付这部分收入要按照有关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一、有关规定
个人取得的“双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双薪”所得原则上不再扣除费用,应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但如果纳税人取得“双薪”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的,应以“双薪”所得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减除800元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双薪制下的双薪收入税收政策适用于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和各类企业单位员工。
二、举例
例1:政府办公室主任张森,每月工资收入2000元,2002年底考核为合格,2003年1月取得“双薪制”奖励工资1500元(只有“四项”收入)。其1月份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当月工薪收入的个人所得税=(2000-800)×10%-25=95元
由于张森同志每月的工资收入达到纳税标准即超过了800元,因此,双薪奖励收入直接套用税率计算税款,即不能再减8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
双薪奖励工资的个人所得税=1500×10%-25=125元
张森1月份个人所得税共计95+125=220元。
例2:仍以上例,如果张森每月的工资为700元,双薪奖励工资为800元。由于张森正常的月工资收入不足费用扣除标准800元(差100元),因此,1月份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应纳税额=[(700+800)-800 ]×10%-25=45元
三、征管问题
根据个人所得税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因此,支付个人双薪收入的各类单位在支付个人所得时应按上述方法计算税款并负责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根据新的征管法规定,如果单位没有扣缴税款,取得所得的个人必须主动申报纳税,在个人主动申报纳税的同时,所得单位将被处以应纳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如果个人没有主动申报税款,税务机关将向其追缴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一、有关规定
个人取得的“双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双薪”所得原则上不再扣除费用,应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但如果纳税人取得“双薪”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的,应以“双薪”所得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减除800元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双薪制下的双薪收入税收政策适用于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和各类企业单位员工。
二、举例
例1:政府办公室主任张森,每月工资收入2000元,2002年底考核为合格,2003年1月取得“双薪制”奖励工资1500元(只有“四项”收入)。其1月份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当月工薪收入的个人所得税=(2000-800)×10%-25=95元
由于张森同志每月的工资收入达到纳税标准即超过了800元,因此,双薪奖励收入直接套用税率计算税款,即不能再减8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
双薪奖励工资的个人所得税=1500×10%-25=125元
张森1月份个人所得税共计95+125=220元。
例2:仍以上例,如果张森每月的工资为700元,双薪奖励工资为800元。由于张森正常的月工资收入不足费用扣除标准800元(差100元),因此,1月份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应纳税额=[(700+800)-800 ]×10%-25=45元
三、征管问题
根据个人所得税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因此,支付个人双薪收入的各类单位在支付个人所得时应按上述方法计算税款并负责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根据新的征管法规定,如果单位没有扣缴税款,取得所得的个人必须主动申报纳税,在个人主动申报纳税的同时,所得单位将被处以应纳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如果个人没有主动申报税款,税务机关将向其追缴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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