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工资不能核定征收个税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编辑: 2003/04/27 10:34:18 字体:
  1、有的企业执行的个人所得税按营业额的1%征收,现在就出现了一个问题:

  个人所得税按营业额的1%实际缴纳,但按职工工资依据税法计算的职工应交个人所得税小于企业预先实际代交的个人所得税,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比应交的个人所得税多的差额应作如何处理?相反,如果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比应交的个人所得税少的差额又应作如何处理?

  2、目前,企业普遍实行的午餐由企业以货币支付员工,企业在以货币支付误餐费的时候,不同的企业的会计处理方法分别是:1)全部计入管理费用;2)一部分计入管理费用,一部分计入应付福利;3)全部计入应付福利费。以上处理方法,那一种正确?

  个人所得税可以核定征收,对代扣代缴人也可以按总营业额核定征收吗?我国个人所得税有11个应税项目,目前,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主要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对“工资、薪金所得”等其他所得一般采取源泉扣缴,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

  目前有些地方统一规定定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只有建筑安装业的承包人、个体户和个体行医等个体工商户。对建筑安装业的承包人、个体户的个人所得税,如单包工程(只包工不包料),按工程投资额的1%以内计征;双包工程(包工包料),按工程投资额的多少,采取1—3%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体行医者,实行定率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3—5%。对其他账册不健全的个体工商户,均由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征管法》,自行确定征管方式。严格讲,按营业额的一定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只能是承包人或个体业主。对承包人或个体业主手下的从业人员,对他们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则应按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依实际收入据实扣缴个人所得税。因此,就上面所反映的情况,对职工的工资也采取按营业额的1%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做法是错误的,应予纠正。

  当然,个人所得税也可以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但仅限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和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以及“劳务报酬所得”的预扣。对企业按此做法所带来的结果,税务部门只能比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并严格按《征管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企业以货币、实物等形式支付员工的各种补贴应纳入工资总额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企业以货币支付误餐费的会计处理方法,没有明文规定,这得由企业视情况而定。

  事实上,计提的“应付福利费”本身就在管理费用中反映了。因此,企业在“应付福利费”贷方有余额的情况下,可以全部计入“应付福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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