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开虚假教育储蓄证明要受罚

来源: 编辑: 2006/01/23 00:00:00 字体:

  最近,某高中财务负责人袁先生向税务人员咨询,国税局在一家商业银行进行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检查时,发现该银行有352份出自他们学校的《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不符合规定,系虚假填开,银行以此作为储户教育储蓄免税的凭证,少代扣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10268.25元。因此,国税局在对该银行罚款10268.25元的同时,又对学校开具虚假证明导致少缴税款的行为处以少缴税款50%的罚款,计5134.13元。袁先生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学生身份证明”是按照学生家长和银行的要求开具的,他们并不知道是虚假填开,学校既未发生纳税义务,就不存在偷税行为,也不是代扣代缴义务人,为何还要被国税局处罚?

  税务人员向他解释说,根据《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272号),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利息所得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办理教育储蓄存款所取得的利息所得是免缴个人所得税的。但目前少数储户为不缴或少缴个人所得税,虚开“学生身份证明”办理虚假教育储蓄,部分储蓄机构也利用教育储蓄免税的优惠政策进行揽储,不代扣或少代扣个人所得税,这些行为都违反了税法的规定。《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该学校填开虚假“学生身份证明”已经造成了个人所得税流失,税务机关应当对学校虚开证明的行为进行处罚。

  另外,《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国税发〔2005〕148号)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从事非义务教育的学校应主动向所在地国税机关领取‘证明’,并严格按照规定填开‘证明’,不得重复填开或虚开,对填开的‘证明’必须建立备案存查制度。对违反规定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证明’,导致未缴、少缴个人所得税的学校,按《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处未缴、少缴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因此,国税局对某高中进行处罚完全符合税法规定,开具虚假证明导致未缴或少缴税款的,应该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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