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付利息也应扣缴个人所得税吗?
问:某公司在2005年向个人借款用于生产经营,根据借款协议2005年应支付借款利息100000元,当年该单位由于资金周转较困难,仅支付了70000元的利息,并在支付时按规定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14000元,余下的30000元,财务人员在2005年12月进行账务处理时将其未付的借款利息作为其他应付款挂账于个人名下,请问此项应向职工支付的利息挂账未付也要扣缴个税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规定: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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