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打包”债权分次计算缴税?

来源: 编辑: 2006/11/13 16:02:09 字体:

    在现实经济活动中,一些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各项应收款项债权等不良资产时,通常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将债权进行公开转让。“打包”债权,就是指将若干个债权合成一个拍卖标的所组成的合并债权。尽管这些债权资产变现能力较差,收回成本的可能性较小,但是投资的机会也很大。一些单位和个人往往愿意以较低的价格购入较大金额的不良资产,再凭借自身的实力将这些资产变现,以获得预期的收益。

    对于个人购买和变现这些债权如何缴税的问题,原来税法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655号)文件就此作出了规定:个人通过招标、竞拍或其他方式购置债权以后,通过相关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张债权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文件同时规定:个人购买和处置债权过程中发生的拍卖招标手续费、诉讼费、审计评估费以及缴纳的税金等合理税费,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

    举例:王某2005年6月在一次不良资产拍卖会上以700万元取得一项“打包”债权。其中有:对某房地产公司的应收款1200万元;对李某的应收款项800万元。取得上述债权后,王某通过协商、诉讼等多种途径和方法,于2005年8月10日追回房地产公司资产1000万元,发生相关拍卖招标手续费、诉讼费、审计评估费以及缴纳的税金等合理税费50万元。当月,由于预计李某的债权800万元难以追偿,甚至可能出现低于购置成本的结果,为了达到平衡所得,减少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目的,王某在8月份将李某的全部债权800万元以200万元的现金转让给某公司。

    王某认为:在8月份处置“打包”债权共取得收入1200万元,成本支出为700万元,可以税前扣除的合理税费支出为50万元。因此,应该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200-700-50)×20%=90(万元)。可是,当税务人员在对该项纳税申报进行审核时,却提出不能这样合并计算申报纳税,应该将两项债权处置收入分开,分别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是什么原因呢?

    原来,国税函[2005]655号文件对于处置“打包”债权中的部分债权如何计算纳税问题,规定应以每次处置部分债权的所得,作为一次财产转让所得征税。所处置债权成本费用(即财产原值),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次处置债权成本费用=个人购置“打包”债权实际支出×当次处置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打包”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

    按照这个规定,王某应该将两项“打包”债权处置所得分别按次计算纳税,将收入合并“打包”计算纳税的方法是错误的。正确的计算方法应该是:

    先分别计算不同债权成本费用。房地产公司债权成本=700×1200÷(1200+800)=420(万元);李某债权成本=700×800÷(1200+800)=280(万元)。

    再分次计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房地产公司债权处置所得应纳税收=(1000-420-50)×20%=106(万元);李某债权处置收入200万元,由于低于成本280万元,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王某在处置“打包”债权中,尽管在同一个月进行处置,仍要按次计算申报纳税。实际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是106万元,而不是9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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