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年终奖的个人所得税由单位负担(即不含税年终奖),应如何计算?
问:若年终奖的个人所得税由单位负担(即不含税年终奖),应如何计算?
答:对于年终奖个税由单位负担的,如果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规定费用扣除额的,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第一步,按照不含税的年终奖收入除以12的商数,查找相应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B;
第二步,按第一步确定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将不含税年终奖换算成含税的年终奖,即含税的年终奖收入=(不含税的年终奖收入-速算扣除数B)÷(1-适用税率A);
第三步,按含税的年终奖收入除以12的商数,重新查找适用税率B和速算扣除数B;
第四步,按确定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含税的年终奖收入×适用税率B-速算扣除数B.
特别提醒:如果纳税人取得的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1600元,应先将不含税年终奖减去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部分后,再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相关年终奖除以12低于1600也要纳税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认为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后的余额,低于法定费用扣除额1600元就不应该纳税的理解是错误的。
因为纳税人的费用扣除额在工资中已扣除,用全年奖金除以12,主要是为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不能作为判断是否纳税的依据。
例:如果雇员拿到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为19000元,用全年奖金除以12后为1583.3元,虽然这低于法定费用扣除额1600元,但也应按相应税率缴纳税款1875元。
2个年度年终奖不要挤在同一年发
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最新计税办法,纳税人只要是在20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无论其属于哪一个年度的奖金收入,都可以按照该办法计算纳税。
实际上,这一办法是提醒有关单位,2个年度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最好是分别在2个年度发放,而不要挤在同一年发放,否则因为其中一笔全年一次性奖金无法享受到有关优惠政策,会让雇员凭空损失一笔支出。
例:雇员2005年度和2006年度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位最好分别在2006年初和2007年初发放,而不要采取2006年初发放2005年度全年一次性奖金,2006年底发放2006年度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不智策略”。
此外,在实际操作中,单位财务人员最好不要把年终奖金分解,采取分几个月或者按季发放的举措,一定要一次性发放给员工,不要“拖着”发。因为要分成几次发,只有一次能享受到除以12个月再计税的优惠。
风险金可按年终奖计税办法缴个税
有些单位在每月计算工资时,按月扣除雇员一定比例的风险金,年底一次性返还风险金。对于个人通过考核一次取得的这部分工资薪金形式的风险金,也可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半年奖不能享受年终奖计税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不能享受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后,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的优惠。
个税被误收可申请退税
因扣缴义务人(即单位)代扣代缴时计算错误,造成个人所得税误收,个人申请退税时,必须先通过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即地区税务所)提出退税申请,单位需提供《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退税申请书》、纳税申报表等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核后,认定确实属于个人所得税误收,即可以进行退税。届时,税务部门将通过银行退税,地区税务所则会告知单位,再由单位将退回的税款转交给雇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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