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取得实物福利怎样计算和缴纳税款?
问:个人取得实物福利怎样计算和缴纳税款?
答:内资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为符合一定条件的职工购买住房、汽车等个人消费品,所购房屋和车辆属个人产权的,一律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对按单位规定取得该财产需达到一定工作年限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实物向雇员提供福利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15号)文件规定办理,即按企业规定取得该财产所有权需达到的工作年限内(高于5年的按5年计算)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无规定年限的,按个人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按月分解(最高分解月份时间不能超过5年),计入当月工资薪金计算纳税。
个人取得实物所得应在取得实物的当月,按照有关凭证上注明的价格或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价格并入其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计算方法如下:每月应纳税额=[(实物财产价值÷分解月份数+当月工资薪金-费用扣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 注:分解月份数≦60个月)
例:某外企公司为激励员工积极工作,规定凡是要本公司工作满10年以上者,职务在经理部门以上者,可由公司为本人购买商品房一套。2004年8月,该公司的部门经理王某在该公司工作已满10年,按规定取得了公司为其购买的一套住房,王某已办理了房产证,产权归王某所有,价值为300000元。王某月薪金为10000元,该单位本月应如何代缴代扣其个人所得税款?
应代扣代缴税款=[(实物财产价值÷分解月份数+当月工资薪金-费用扣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300000÷(5×12)+10000-800] ×20%-375=24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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