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少代扣个税被罚岂能让职工埋单

来源: 编辑: 2006/04/30 13:09:54 字体:

  问:日前,江苏省溧水县某金融机构在支付职工工资时应代扣个人所得税15万元,已代扣8万元,少代扣7万元。被税务机关处以应扣未扣税款50%的罚款。收到处罚通知书后,该单位便通知职工将按人算出的应纳税款和罚款,以现金方式交到财务处用于缴纳税款和罚款。请问他们这样做对吗?

  答:依法代扣代缴税款是税法规定的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依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因此应扣未扣税款的法律责任应由作为扣缴义务人的单位承担,而不能由作为纳税人的职工个人承担。显然,该金融机构的罚款应当由其自行承担,而不能转嫁到职工个人身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的税款,可以由税务机关责令补扣补缴,因此该单位已经向职工个人收取的款项只能作为向职工补扣的税款解缴入库,而不能将罚款摊到职工头上。对于单位收取现金交罚款的行为,该单位职工可以拒绝;如果单位执意而为,那么职工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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