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施工企业个税可否回当地缴纳
问:南京市地税局对于外来施工企业按工程款1%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否回当地缴纳?如果在当地开出外出经营证明单的同时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是不是在南京本地就不用缴纳1%的个人所得税了?如果可以回当地缴纳个人所得税,需要哪些手续?
答:根据苏地税发[1996]141号文件的规定,外省施工企业在我省境内从事施工作业时,其个人所得税应在施工地扣缴。对要求回企业所在地缴税的,必须符合国税发[1996]127号通知的有关规定,并经施工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对不能提供正确、合法的会计凭证准确进行会计核算的,可按省局苏地税发[1995]161号文件规定附征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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