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一次性收入的个税缴纳

来源: 编辑: 2006/09/26 14:18:59 字体:

  一、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的,年终奖分两种情况缴个税。

  按照规定,一个月内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年终加薪等各项年度奖金,可合计作为一次收入,按12个月分解后确定适用税率和相应的速算扣除数并据此全额计算纳税。

  不同月份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年终加薪等各项年度奖金,每一个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允许采用一次分解12个月确定税率的计税方法。

  纳税人自今年起,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年终加薪等,均可采用一次分解12个月确定税率的计税方法计税,已按原计税办法纳税的,多纳税款可相应抵减以后月份应纳税额。

  此外,员工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规定,应分两种情况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1:

  李某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36000元,当月工资为3500元,就直接将一次性奖金额除以12,结果为3000元,适用税率为15%,速算扣除数为125元,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36000×15%-125=5275元;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3500-1200)×15%-125=220元;最后,李某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5275+220=5495元。

  二、个人取得内部退养一次性补偿收入

  例2:2002年,职工王某,在其所在企业办理内部退养,取得一次性收入36000元,王某取得该收入的当月还取得工资收入600元(王某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为24个月)。

  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本例中企业应代扣的个人所得税计算过程为:

  第一步:月平均一次性收入=36000/24=1500元;

  第二步:总收入扣除费用后的余额=1500+600-800=1300元,据此可确定其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元;

  第三步:应扣个人所得税=(36000+600-800)×10%-25=3555元。即企业当月应对王某扣缴个人所得税3555元。

  值得注意的是: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取得一次性退职费收入

  例3:2002年,职工张某,因工作表现不佳,被企业按规定予以辞退,并一次性支付其退职费36000元,张某原来每月从企业取得工资600元。

  税法规定,个人取得的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免税项目的退职费收入,属于与其任职、受雇活动有关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应在取得的当月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缴纳

  个人所得税。由于作为雇主给予退职人员经济补偿的退职费,通常为一次性发给,且数额较大,以及退职人员有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等实际情况,对退职人员一次取得较高退职费收入的,可视为其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并以原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总额为标准,划分若干月份的工资、薪金收入后,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及税额。但按上述方法划分超过了6个月工资、薪金收入的,应按6个月平均划分计算,即用退职费收入除以6,得出平均每月收入额,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

  因此企业应为张某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过程为:

  第一步:平摊月份=36000/600=60个月,因60>6,故每月收入=36000/6=6000元;

  第二步:应扣个人所得税=[(6000-800)×20%-375]×6=3990元,即企业当月应对张某扣缴个人所得税3990元。

  这里的退职费是指不符合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范围规定的退职费,且个人退职后6个月内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退职费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例3:2002年,职工李某,因与其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36000元,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200元,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为13年。

  根据财税发[2001]157号文和国税发[1999]178号文,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因此,本例中企业应代扣的个人所得税计算过程为:

  第一步:应纳税所得额=36000-7200×3=14400元;

  第二步:因13>12,故应纳税月收入=14400/12=1200元;

  第三步:应扣个人所得税=(1200-800)×5%×12=240元。

  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的财税[2001]157号文重新规定,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的部分按照国税发[1999]178号文的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此外,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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