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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自行申报:劳务报酬所得如何纳税

来源: 编辑: 2008/03/12 09:03:37 字体:

  个人所得税在西方称为“良税”,也是调节社会成员收入差距的手段,税收公平原则历来是西方市场经济国家遵循的税收原则。英国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其代表作《国民财富的性质及其原因的研究》中,在总结前人税收原则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著名的税收四大原则。在平等原则中斯密说“一国国民,都须在可能范围内,按照各自能力的比例,即按照各自在国家保护下享得的收入的比例缴纳国税,维持政府”。所谓赋税的平等或不平等,就看对于这种原则是尊重还是忽视。

  “加了工资,我的员工也没多高兴,说都让税收走了。”全国人大代表、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宗庆后回应“个税5000元”质疑,目前,国家有关部门正在强调“二次分配”,他认为,国家有意培养中产阶层,但“稍微有点收入,就被税拿走了,反而不利于培养中产阶层”。宗庆后表示,工资上涨幅度,应高于物价涨幅,“反过来就麻烦了”。

  为了让纳税人更清楚明确,我们以目前年收入12万以上需要申报所得的人群为代表,向大家逐一介绍年所得的计算方式,让纳税人清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项目等的计税方式:

  劳务报酬所得4000元以上减除20%费用

  劳务报酬年所得,是按照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每次收入的20%)和纳税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的收入额计算,是收入额减除纳税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和法定费用扣除标准之后的余额。

  法定费用扣除标准:每次收入减除有关税费的余额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

  应纳税所得额公式: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允许扣除的有关税费-800元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允许扣除的有关税费)×(1-2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如果纳税人的每次应纳税劳务报酬所得超过20000元的,应实行加成征税,其应纳税总额应依据相应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其中每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税率为30%,速算扣除数为2000元;每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000元的税率为40%,速算扣除数为7000元,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案例

  万科降价引发“老业主”不满,要求万科降价补偿……

  罗某为M服装厂设计服装三次,分别于2007年3月、7月、11月取得设计费3800元、28000元、63000元,分别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209元、1540元、3465元和扣缴个人所得税558.2元、4350.4元、12051.2元;客串B电视台某法律节目,2007年1~12月每月取得劳务收入5000元,电视台每月按规定扣缴营业税金及附加275元和个人所得税756元。

  年所得=3800+28000+63000+5000×12=154800元>12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允许扣除的有关税费-费用扣除标准)=3800-209-800+(28000-1540)×(1-20%)+(63000-3465)×(1-20%)+(5000-275)×(1-20%)×12=116947元

  应纳税额:

  (1)(3800-209-800)×20%=558.2元

  (2)(28000-1540)×(1-20%)×30%-2000=4350.4元

  (3)(63000-3465)×(1-20%)×40%-7000=12051.2元

  (4)(5000-275)×(1-20%)×20%×12=9072元

  558.2+4350.4+12051.2+9072=2603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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