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纳税范围的具体界定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编辑: 2003/06/10 15:15:44 字体:
  (一)以出售方式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

  它分以下三种情况:

  1.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出让方式,向政府交纳土地出让金、有偿受让土地使用权后,仅对土地进行通水、通电、通路和平整地面等土地开发,不进行房产开发,然后直接将空地出售。

  2.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进行房屋开发建造,然后予以出售,即通常所说的房地产开发。

  3.存量房地产的买卖,是指已经建成并已投入使用的房地产,其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以上三种情况,均应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以继承、赠与方式转让房地产

  因其只发生房地产产权的转让,没有取得相应的收入,属于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缴收土地增值税。

  (三)房地产出租

  出租人虽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产产权、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缴土地增值税。

  (四)房地产抵押

  房地产在抵押期间未发生权属的变更,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抵押期满后,发生房地产权属转让的,缴纳土地增值税。

  (五)房地产交换

  房地产的交换即发生了房产产权、土地使用权的转移,交换双方又取得了实物形态的收入,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六)以房地产投资入股进行合资或联营

  因其收入以股息、红利等形式体现,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由财政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七)房地产的联建

  这是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来换取新建成房屋部分产权的行为,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由财政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八)房地产的代建房行为

  因其未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不缴土地增值税。

  (九)房地产的重新评估

  对房地产重新评估后升值的,因未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房产产权,土地使用人也未取得收入,不缴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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