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规定的土地增值税的其他扣除项目

来源: 编辑: 2004/01/31 13:25:04 字体:
    由财政部制定发布的《土地增值税条件实施细则》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实施细则》第七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在此,应特别指出的是:此条优惠只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除此之外的其他纳税人不适用。这样规定,目的是为了抑制炒买炒卖房地产的投机行为,保护正常开发投资者的积极性。

    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还发出通知,对转让旧房如何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的问题作了规定。《通知》指出: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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