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问题解答(四)

来源: 编辑: 2004/08/11 11:27:55 字体:
    16.分期收款的外币收入如何折合人民币的问题

    对于取得的收入为外国货币的,依照细则规定,以取得收入当天或当月一日国家公布的市场汇价折合人民币。

    17.纳税期限的问题

    根据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和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应在纳税人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之后,办理房地产权属转让(即过户及登记)手续之前。

    18.关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财法字(1995)7号)适用范围的问题

    该通知规定的适用范围,限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新建房地产的行为,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存量房地产的,不适用此规定。

    19.建造普通住宅的减免税优惠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这里所说“普通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20.对国家征用收回的房地产的减免税优惠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这里所说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设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因城市设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有关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