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的行政处罚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 编辑: 2003/04/08 13:42:05 字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提供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纳税人不如实申报房地产交易额及规定扣除项目金额造成少缴或未缴税款,按照《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房地产评估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坚持独立、客观、公证的原则,对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合理性负法律责任。任何房地产评估机构在房地产转让的评估过程中有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评估结果,或与有关当事人串通作弊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坚决取消执业资格。

  房地产评估机构因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真实的房地产评估资料。或有意提供虚假评估结果,造成纳税人不缴或少缴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对因上述行为而造成国家税收和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要提请司法机关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纳税人逾期不办理土地增值税纳税登记、申报手续的,地方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