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的减免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3.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缴纳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缴纳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从1999年8月1日起,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转让时暂免计税。
4.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时,可免予缴纳土地增值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可免予缴纳土地增值税。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3.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缴纳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缴纳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从1999年8月1日起,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转让时暂免计税。
4.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时,可免予缴纳土地增值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可免予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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