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家庭能享受的土地增值税免税、减税优惠政策
按照税法规定,个人、家庭所能享受的土地增值税免税、减税优惠政策包括:
(一)《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由于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个人的房地产,或者由个人自行转让的房地产。
个人的房地产因城市市政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拆迁,被政府依法征用、收回的,或者由个人自行转让的房地产,经批准后可享受此免税优惠。对于这种情况,个人应当在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提供政府要求其搬迁的批文等资料。
(二)按照财税字[1995]048号文件规定,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个人因工作调动或者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在原住房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不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不满3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1999年7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进一步规定,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按照财税字[1995]048号文件规定,下列项目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1.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联营一方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或者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的。
2.合作建房,一方出土地,一方出资金,建成后按照比例分房自用的。
另外,按照税法规定,个体户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联营一方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或者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由于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个人的房地产,或者由个人自行转让的房地产。
个人的房地产因城市市政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拆迁,被政府依法征用、收回的,或者由个人自行转让的房地产,经批准后可享受此免税优惠。对于这种情况,个人应当在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提供政府要求其搬迁的批文等资料。
(二)按照财税字[1995]048号文件规定,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个人因工作调动或者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在原住房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不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不满3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1999年7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进一步规定,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按照财税字[1995]048号文件规定,下列项目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1.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联营一方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或者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的。
2.合作建房,一方出土地,一方出资金,建成后按照比例分房自用的。
另外,按照税法规定,个体户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联营一方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或者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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