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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有住房可否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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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1/31 13:19:02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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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有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3年,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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