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正保会计网校
>
税务网校
>
纳税辅导
>
土地增值税
> 正文
转让旧房的扣除项目金额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
编辑:
2003/04/08 13:29:57 字体:
大
小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对转让旧房的纳税人,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上一篇:
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加计20%扣除方...
下一篇:
对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土地增值税征免...
0
0
分享到:
推荐阅读
相关资讯
·
转让购买未满2年的旧房,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以按两年计算吗
·
7月起土地增值税优惠事项办理方式优化的提醒
·
转让旧厂房和土地,在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时候土地成本如何扣除
·
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是否可以扣除买房时缴纳的契税
·
转让房产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是否可以扣除契税
·
将开发产品出租两年后再转让,是否要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
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购买时间不到一年的期间怎么考虑
·
地方教育附加能否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
每周热点纳税咨询问题汇总(11.06-11.12)
·
允许扣除的旧房土地价款是按评估价格扣除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