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营业用的旧房产是否需缴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因此,转让营业用的旧房产应该按照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关于旧的存量房产增值额如何确定的问题,根据《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的规定,可以按以下办法确定旧房的扣除价格。
1.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2.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3.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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