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产作价入股应缴土地增值税
问:最近听说国家调整了土地增值税的有关政策,尤其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开始恢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方为一家股份制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房产投资参股了两家企业。想了解一下相关具体政策。
答:这个政策是2006年3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该通知第五条“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征免税问题”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因此,自3月2日以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都要征收土地增值税。
下一篇:个人互换住房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