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的纳税地点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纳税地点的通知》的规定,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的纳税地点调整如下:
1、跨省开采的油(气)田,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内的,对其生产的原油、天然气、在油(气)井所在地纳税。其应纳的税款,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按照各油(气)井的产量及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汇拨。
2、对于核算单位与下属生产单位在同一省内,但不在同一地区的,其纳税地点,由省税务局商有关部门研究确定。
1、跨省开采的油(气)田,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内的,对其生产的原油、天然气、在油(气)井所在地纳税。其应纳的税款,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按照各油(气)井的产量及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汇拨。
2、对于核算单位与下属生产单位在同一省内,但不在同一地区的,其纳税地点,由省税务局商有关部门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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