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来源: 编辑: 2003/06/02 14:12:31 字体:
  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如何确定“课税数量”作了下列具体规定: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3.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矿产品的产量或者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公式中的“单位税额”按照《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中的规定确定。

  资源税计算举例:

  某铁矿销售铁矿石原矿60000吨,自用铁矿石原矿80000吨,入选铁精矿,其适用的单位税额标准为每吨15.5元,计算该铁矿应纳的资源税税额。

  解:应纳税额=15.5×60000+15.5×80000=27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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