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发生时间
鉴于资源税扣缴义务人拖欠贷款,造成税款拖欠和流失的情况时有发生,为加强征收管理,严肃税收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第六条“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的规定,对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明确为支付首笔贷款或者首次开具应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税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发生时间的批复》(国税函[2002]1037号)。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税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发生时间的批复》(国税函[2002]10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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