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编辑: 2003/08/14 09:42:55 字体:
    资源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因无法准确提供移送使用量而采取折算比换算课税数量办法的,具体规定如下:

  1.煤炭,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2.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自产自用产品的范围:资源税条例和细则中所说的自产自用产品,包括用于生产和非生产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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