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涉及的两个“未列举名称”的准确含义

来源: 编辑: 2003/05/26 14:15:46 字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共有两处涉及“未列举名称”的概念,一是该细则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中“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二是该细则所附的《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两个“未列举名称”的含义是不同的,现分述如下:

  一、《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中“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是指在全国范围内分布不广泛,或产销量较小的非金属矿和有色金属矿。因这部分矿产品不具有普遍性,国家不再统一列举名称,而是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决定征收或暂缓征收资源税,同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是指《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中规定的应税产品的部分纳税人,因规模较小,国家未对其明确划分资源等级和确定适用税额。对于这部分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适用的税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纳税人的资源状况,参照《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和《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确定的邻近矿山的税额标准,在浮动30%的幅度内核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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