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来源: 编辑: 2004/03/16 17:17:46 字体:
    二、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资源税暂行条例和细则规定:以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作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也就是以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是为了加强资源税的征管,对那些税源小、零散、不定期开采,税务部门难以控制,容易发生漏税的单位和个人,在收购其未税矿产品时代扣代缴其应纳的税款。扣缴义务人具体包括:

    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其中,独立矿山是指只有采矿或只有采矿和选矿并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作为独立矿山可以对外直接销售原矿和精矿。联合企业是指采、选、冶(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或采、冶(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其采矿单位一般是该企业的二级或二级以下的核算单位,这些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本单位应税资源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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