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联合企业矿山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2年2月发布了《关于调整冶金联合企业矿山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2002]17号),对冶金联合企业矿山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作了调整。
《通知》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对冶金联合企业矿山(含1993年12月31日后从联合企业矿山中独立出来的铁矿山企业)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对于由此造成地方财政减少的收入,中央财政将予以适当补助。
《通知》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对冶金联合企业矿山(含1993年12月31日后从联合企业矿山中独立出来的铁矿山企业)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对于由此造成地方财政减少的收入,中央财政将予以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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