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工回收煤炭应如何征收资源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手工回收煤炭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6]605号)就部分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在废弃的煤矸石中利用简易工具手工回收煤炭对外销售或使用,且这些煤炭属于未纳资源税的原煤,作了如下规定:
为便于加强资源税的征收管理,对这种未税原煤,可按其销售和自用数量依法照章征收资源税。
为便于加强资源税的征收管理,对这种未税原煤,可按其销售和自用数量依法照章征收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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