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场开采的固体盐和液体盐缴纳资源税应注意的问题

来源: 编辑: 2004/08/13 09:24:06 字体:
    (一)资料

    某盐场10月份生产液体盐500吨,其中对外销售100吨。当月生产固体盐1000吨(本月已全部对外销售),共耗用液体盐1200吨,其中400吨是本企业自产的液体盐,另800吨为液体盐全部从另一盐场购进,已知液体盐单位税额每吨3元,固体盐单位税额每吨25元。

    (二)要求

    计算该盐场当月应纳资源税额。

    (三)解答

    税法规定,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销售液体盐应纳资源税=100×3=300(元)

    销售固体盐应纳资源税=1000×25=25000(元)

    允许抵扣的外购液体盐已纳资源税=800×3=2400(元)

    合计应纳税额=300+25000-2400=22900(元)

    关于资源税的计算问题,除了上述有关内容外,还须掌握以下几点: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如果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2)对于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

    (3)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按照现行规定只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

    (4)对独立矿山应纳的铁矿石资源税减征60%,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

    (5)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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