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为正确计算应纳税额,必须正确核定课税数量。根据规定,课税数量的确定分以下几种情况: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3.未能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计算纳税。
4.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或移送使用的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例换算为课税数量。
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为正确计算应纳税额,必须正确核定课税数量。根据规定,课税数量的确定分以下几种情况: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3.未能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计算纳税。
4.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或移送使用的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例换算为课税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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