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资源税的纳税辅导——资源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
一、资源税的纳税人
按照税法规定,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税法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简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自然,开采应征资源税的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工业企业,是资源税的纳税人。
此外,按照税法规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包括独立矿山、联合企业以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
这里所说的独立矿山,系指只有采矿或只有采矿和选矿,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其生产的原矿和精矿主要用于对外销售。
这里所说的联合企业,系指采矿、选矿、冶炼(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或采矿、冶炼(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其采矿单位,一般是该企业的二级或二级以下核算单位。
二、资源税的征税对象和范围
资源税的征税对象是矿产品和盐。
其中,矿产品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产品和金属矿产品等。
(1)原油,指开采的天然原油,包括企业生产的稠油、高凝油、凝析油等,不包括人造石油。其中:
①稠油,是指在油层温度条件下,原油粘度大于100毫帕/秒或原油重度大于0.92的原油。
高凝油是指凝固点大于40℃,含蜡量超过30%的用普通开采方式不能正常生产的原油。
②凝析油视同原油,征收资源税。
(2)天然气,指专门开采和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3)煤炭,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具体包括种类见《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
(5)金属矿产品包括黑色金属矿原矿和有色金属矿原矿。
①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是指纳税人开采后自用、销售的,用于直接入炉冶炼或作为主产品先入选精矿、制造人工矿,再最终入炉冶炼的金属矿石原矿。
②金属矿产品自用原矿,系指入选精矿、直接入炉冶炼或制造烧结矿、球团矿等所用原矿。
③铁矿石直接入炉用的原矿,系指粉矿、高炉原矿、高炉块矿、平炉块矿等。
具体包括种类见《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
(6)盐:包括固体盐和液体盐。其中,固体盐是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海盐原盐又包括北方海,盐和南方海盐。北方海盐,是指辽宁、河北、天津、山东、江苏五省、市所产的海盐。南方海盐,是指浙江、福建、广东、海南、广西五省、自治区所产的海盐。液体盐俗称囱水,是指氯化钠含量达到一定浓度的溶液,是用于生产碱和其他产品的原料。
《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或暂缓征收资源税,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对于伴生矿(指在同一矿床内,除了主要矿种外,并含有多种可供工业利用的成分,这些成分即称为伴生矿产),作为主要产品的副产品,在确定主要产品的资源等级高低和相应的税额中已经考虑在内了,因此对于伴生矿不再征税。对于伴选矿(指对矿石原矿中所含主产品进行选精矿的加工过程中,以精矿形式伴选出来的副产品),由于是选精矿时伴选出来的副产品,因而也不征收资源税。但对于伴采矿(指企业在同一矿区内开采主产品时,伴采出来的非主要产品元素的矿石),则应当按规定缴纳资源税。量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规定对其核定资源税单位税额标准;量小的,在销售时,按照国家对收购单位规定的单位税额标准缴纳资源税。
按照税法规定,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税法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简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自然,开采应征资源税的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工业企业,是资源税的纳税人。
此外,按照税法规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包括独立矿山、联合企业以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
这里所说的独立矿山,系指只有采矿或只有采矿和选矿,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其生产的原矿和精矿主要用于对外销售。
这里所说的联合企业,系指采矿、选矿、冶炼(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或采矿、冶炼(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其采矿单位,一般是该企业的二级或二级以下核算单位。
二、资源税的征税对象和范围
资源税的征税对象是矿产品和盐。
其中,矿产品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产品和金属矿产品等。
(1)原油,指开采的天然原油,包括企业生产的稠油、高凝油、凝析油等,不包括人造石油。其中:
①稠油,是指在油层温度条件下,原油粘度大于100毫帕/秒或原油重度大于0.92的原油。
高凝油是指凝固点大于40℃,含蜡量超过30%的用普通开采方式不能正常生产的原油。
②凝析油视同原油,征收资源税。
(2)天然气,指专门开采和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3)煤炭,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具体包括种类见《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
(5)金属矿产品包括黑色金属矿原矿和有色金属矿原矿。
①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是指纳税人开采后自用、销售的,用于直接入炉冶炼或作为主产品先入选精矿、制造人工矿,再最终入炉冶炼的金属矿石原矿。
②金属矿产品自用原矿,系指入选精矿、直接入炉冶炼或制造烧结矿、球团矿等所用原矿。
③铁矿石直接入炉用的原矿,系指粉矿、高炉原矿、高炉块矿、平炉块矿等。
具体包括种类见《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
(6)盐:包括固体盐和液体盐。其中,固体盐是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海盐原盐又包括北方海,盐和南方海盐。北方海盐,是指辽宁、河北、天津、山东、江苏五省、市所产的海盐。南方海盐,是指浙江、福建、广东、海南、广西五省、自治区所产的海盐。液体盐俗称囱水,是指氯化钠含量达到一定浓度的溶液,是用于生产碱和其他产品的原料。
《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或暂缓征收资源税,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对于伴生矿(指在同一矿床内,除了主要矿种外,并含有多种可供工业利用的成分,这些成分即称为伴生矿产),作为主要产品的副产品,在确定主要产品的资源等级高低和相应的税额中已经考虑在内了,因此对于伴生矿不再征税。对于伴选矿(指对矿石原矿中所含主产品进行选精矿的加工过程中,以精矿形式伴选出来的副产品),由于是选精矿时伴选出来的副产品,因而也不征收资源税。但对于伴采矿(指企业在同一矿区内开采主产品时,伴采出来的非主要产品元素的矿石),则应当按规定缴纳资源税。量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规定对其核定资源税单位税额标准;量小的,在销售时,按照国家对收购单位规定的单位税额标准缴纳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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