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资源税纳税地点的确定
1.跨省开采原煤的煤矿(矿务局),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市、自治区)的,对其生产的原煤,在矿井所在地纳税。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如矿务局),按照各矿井的实际销量及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划拨。
2.对于核算单位与下属生产单位在同一省(市、自治区)但不在同一地区的煤矿(矿务局),其纳税地点由省税务局商有关部门确定。
2.对于核算单位与下属生产单位在同一省(市、自治区)但不在同一地区的煤矿(矿务局),其纳税地点由省税务局商有关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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