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品按原矿数量计提资源税
某县地税局对一开采石英石的企业进行纳税检查中发现,该企业对自行开采的石英石进行连续加工成石英砂,以石英砂的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计提资源税。税务人员指出,应按销售使用资源的原矿计提资源税,并将销售的石英砂按加工产出折算的原矿补征资源税款8.5万元。该企业财务人员表示不理解,认为加工过程中除去的都是土渣,没有价值,不应计征资源税。
现行《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所列的征税范围为“煤炭、原油、天然气、盐和金属矿和非金属矿原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015号)规定,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因此,该企业应按销售的石英砂折算成的原矿石英石计提资源税。
现行《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所列的征税范围为“煤炭、原油、天然气、盐和金属矿和非金属矿原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015号)规定,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因此,该企业应按销售的石英砂折算成的原矿石英石计提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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