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来源: 编辑: 2004/03/16 17:22:23 字体:
    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分以下几种情况:

    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4.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5.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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