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资源税的纳税辅导——资源税的征收
一、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4.纳税人采取预收贷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5.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二、资源税的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具体实施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单位,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按照开采地的实际销售量(或自用量)及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划拨。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资源税的纳税期限
按照税法规定,资源税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四、资源税的减免税规定
按照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照顾。
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不得给予减税免税。
五、资源税的缴纳
(一)预缴税款
按照规定,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应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
(二)纳税申报
月度终了后,企业应当填制资源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三)税款缴纳
对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应当于月度终了后根据税务机关核准的纳税申报表确定的应纳税额,按规定补缴税款。应补缴的税款等于应纳税额减去已经预缴的税款。若预缴的税款多于应纳税额,则多余部分可由税务机关退回,或者抵作下月税款。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可以直接根据“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即应纳税额)减去借方发生额(已预缴税款和准予扣除的外购液体盐的已纳税额)确定应当补缴的税款。
1.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4.纳税人采取预收贷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5.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二、资源税的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具体实施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单位,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按照开采地的实际销售量(或自用量)及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划拨。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资源税的纳税期限
按照税法规定,资源税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四、资源税的减免税规定
按照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照顾。
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不得给予减税免税。
五、资源税的缴纳
(一)预缴税款
按照规定,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应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
(二)纳税申报
月度终了后,企业应当填制资源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三)税款缴纳
对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应当于月度终了后根据税务机关核准的纳税申报表确定的应纳税额,按规定补缴税款。应补缴的税款等于应纳税额减去已经预缴的税款。若预缴的税款多于应纳税额,则多余部分可由税务机关退回,或者抵作下月税款。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可以直接根据“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即应纳税额)减去借方发生额(已预缴税款和准予扣除的外购液体盐的已纳税额)确定应当补缴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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