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的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来源: 编辑: 2003/05/26 14:12:09 字体: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

  上述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除上述单位和个人以外,进口矿产品或盐以及经营已税矿产品或盐的单位和个人均属于资源税的纳税人。

  二、扣缴义务人

  为便于加强对资源税的征管和保证税款及时、安全入库,堵塞漏洞,在资源税暂行条例和细则中规定以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作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入主要是对那些税源小、零散、不定期开采,税务机关难以控制,容易发生漏税的单位和个人,在收购其未税矿产品时代扣代缴其应纳的税款。根据规定以下单位为扣缴义务人,具体包括:

  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其中,独立矿山是指只有采矿或只有采矿和选矿并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作为独立矿山可以对外直接销售原矿和精矿。联合企业是指采、选、冶(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或采、冶(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其采矿单位一般是该企业的二级或二级以下的核算单位。这些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本单位应税资源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扣缴义务人是对各有关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进行代扣代缴。具体实施、操作和管理,由各地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代扣代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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